陆某养殖场内的雪狐、蓝狐等特种经济动物,因不堪忍受相邻施工单位发出的噪音而大批死亡。记者昨日获悉,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某施工单位赔偿原告陆某经济损失50954元。
陆某2003年投资数万元购买了450只雪狐、蓝狐等特种经济动物,搞起了养殖业。2005年5月,与陆某养殖场一墙之隔的某建筑工地举行开工庆典,鞭炮声刚刚响过,机器的轰鸣声就开始此起彼伏。从该建筑工地举行开工庆典的第二天起,陆某养殖场内的狐狸、貉等动物出现了相互撕咬、流产和幼崽死亡等现象。陆某立即与施工单位交涉,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该施工单位在停工几天后,又继续施工。随着工程的一天天扩大,工程车辆和搅拌机等发出的噪音致使陆某的狐狸、貉等的死亡数量越来越多。陆某请来有关部门到养殖场现场进行环境监测,噪音达到102分贝,严重超过狐狸生长的环境要求。由于施工单位只愿赔偿一小部分损失,陆某将该施工单位告上法庭。
应陆某和该施工单位的要求,太康县人民法院邀请有关部门对陆某所受损害的种狐和孕狐7只、雪狐和蓝狐幼崽280只、貉17只进行价格评估。经鉴定,陆某所受的经济损失为50954元。
太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施工单位对陆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