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郭云龙报道 记者从全军环保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获悉,为适应新形势下军队绿化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对生态环境建设的新要求,在原有全军绿化条例的基础上,中央军委近日颁布了新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对军队绿化工作的范围、基本目标、机构与职责、绿化建设与管理、绿化资源保护等内容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并提出军队绿化建设应当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成片造林以多树种混交林为主,营区绿化实行多种植物合理配置。
《条例》规定,军队绿化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工程设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方案组织实施。军队环境监督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绿化建设的有关标准,对绿化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评定和组织竣工验收。对规模在700公顷以上的绿化建设项目的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在军队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造成绿化资源严重损毁、擅自砍伐林木、侵占绿化用地、毁坏古树名木、损害濒危动植物、破坏草原植被、挪用截留绿化经费等违规行为,将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对营区绿化用地标准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其中位于城市规划区的营区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营区占地总面积的25%;位于其他地区的营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营区占地总面积的30%;建筑密度较大的老营区,人均绿化用地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增加了军队绿化工作的组织管理体系、领导关系、各级环保绿化有关部门的绿化工作职责等内容,使分工和责任更加明确。同时还要求军队在组织训练、演习的过程中应当尽量减少对绿化资源的损害,对损坏的绿化资源应当及时恢复。
据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绿化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