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们生活中最为关心的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尤以蔬菜、瓜果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困扰百姓的日常生活。为从源头上加强对农药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农产品污染,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
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了让大家全面了解这部法规,我们就条例规定的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解读一
建立农药安全预警
完善农药残留检测 预警机制是将损害或突发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的重要保障制度,是适应社会管理实践的迫切需要而产生的一种被国际社会广泛采用提前防范的保障制度。建立农药安全预警机制和农药残留检测体系旨在保障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健康的安全。为此,条例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药安全预警机制。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农药质量进行抽检,并向社会公布质量抽检结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农药残留安全检测体系。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农产品农药残留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布。”
解读二
严格农药市场准入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农药登记制度是农药产品进入市场的重要制度,也是加强农药产品进一步优化的重要手段。从1982年开始,我国在借鉴国外先进管理模式的基础上,经过多年实践,已经总结了一套比较先进的农药登记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目前已停止了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促进了我国农药产品结构的调整,为了使广大农药生产者、农药进口者明确农药登记的程序,条例规定:“申请生产、进口农药登记,应当提供农药样品及下列资料:(一)农药的产品化学资料;(二)农药毒理学、药效试验报告;(三)环境影响评价、残留试验报告;(四)标签、标准等其他资料。”“申请农药分装登记,应当提供分装授权书、农药登记证、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标签等资料。”
解读三
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健全农药经营制度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生产必需的投入品,它在保证农业生产安全,保障农民增产、增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它也因其自身的毒性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很大威胁。多年来,我国一直对农药产品实行特殊管理,特别是对高毒、剧毒农药的管理,国家先后制定了多项很严格的管理措施。本市目前现有农药生产经营企业达970多家,为规范农药经营,条例规定,经营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营者必须具有与其经营的农药产品相符的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产品标准号等复印资料。同时规定了不得经营的农药类型:(一)未经登记的;(二)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证书的;(三)未取得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的;(四)假冒、伪劣的;(五)国家已撤销农药登记或明令禁止生产的;(六)超过质量保证期限而未经鉴定的。同时条例对经营高毒、剧毒农药规定:本市实行高毒、剧毒农药及杀鼠剂核准定点经营制度;经营高毒、剧毒农药及杀鼠剂的单位、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县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二十万元以上;(二)经营一般农药连续三年且未出现违法行为;(三)具有两名高级或者一名高级、两名中级农药(植保)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四)已经建立完整的农药经营台账。条例规定:购买高毒、剧毒农药的,应当出示有效证明,并如实说明用途。经营者对销售的高毒、剧毒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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