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根据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常委们的审议建议,《安徽省森林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在森林公园的性质、林农合法权益的保护及破坏森林资源的处罚等方面,又进行了8处修改后,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的《草案修改稿》。
《草案修改稿》规定:森林公园,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总体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按批准的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赔偿损失,并处以被毁坏森林资源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擅自在森林公园采伐、毁损和移植古树古墓的,除没收古树古墓、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外,还将处以古树古墓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在森林公园的林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者,将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审议中常委们认为:草案修改稿中较好地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环境、提高百姓生活质量的立法宗旨。但草案修改稿中仍有一些欠妥的细节问题,比如对林农合法权益的保护,草案修改稿中规定了将林农的个人承包林地设立为森林公园的,要征得其同意,但忽视了对其个人林木合法采伐、收益权的规定和保护,建议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