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饲养动物,逗逗乐、解解闷是一件挺有乐趣的事,但它们却往往严重干扰其他人的生活和工作。为解决这个问题,民警建议受骚扰者拿起法律武器让扰民动物的主人埋单。
狗扰民 主人受罚
3月7日,张店公安分局公园派出所接到市民投诉,反映淄博宾馆附近某宿舍楼2单元有人养了一只大狗。
民警当晚去了解此事,该住户周围邻居证实,这户人家养了一只黑色牧羊犬,夜间经常狂吠,放出后时常惊吓居民且有随地大小便现象,给居民造成了很多不便。
3月8日,民警找到狗的主人韩某了解情况,他承认家中养狗扰民的事实,根据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民警对他进行了批评教育。韩某表示愿意于11日前把狗带离宿舍区。3月12日,民警发现韩某仍未将狗带走,遂依法将养狗者韩某的妻子张某传唤到派出所询问,并对张某作出了行政警告的处罚。
农村养狗扰民处罚难
沂源县东里镇某村的一名村民给记者来电,反映他们村养狗现象比较突出,而且这些狗不拴在家里,都在大街上逛游。这些狗除了狂吠外,有时还跟在车后追赶,村民为甩掉狗飞快骑车而发生小事故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名村民告诉记者,这种现象在他们那里比较普遍。
当记者问这名村民是否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这种现象有处罚时,他表示,报警后找人证和狗的主人比较困难。
《治安管理处罚法》宣传很重要
对《治安管理处罚法》饲养动物扰民的规定,淄博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一名民警认为,这部新法实施时间不长,宣传和普及非常重要。特别是农村,饲养的狗往往比较凶猛,不光干扰人民群众的生活,还有可能惊吓到妇女和儿童,加大宣传和普及这部法律的任务较重。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来源:鲁中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