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年前动物园河马咬人案件昨日有了结果。西城法院一审认为,动物园对该事故已处理完毕,驳回了死者刘淑兰母亲的44万元的诉讼请求。考虑到刘母经济困难,法院免除9157元诉讼费。
认定一:动物园已补偿完毕
法院认为,在事故发生后,北京动物园承担了刘淑兰的医疗费、丧葬费,并给予家属误工费、补偿费,补偿数额符合当时工伤死亡补偿标准。动物园在刘父母要求下,将刘淑芬从河北调回并安排了工作,给家属安排了住房一套。现刘家没提供证据证明当时对补偿有异议,应认定已经认可了动物园的补偿,该事故已经处理完毕。
认定二:此案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依照民法通则,应在诉讼时效期间起诉,时隔30多年要求赔偿,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宣判后,该案审判员金华志向记者解释说,普通案件时效为2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1年。刘家认为应从相关政策出台计算,如果按照“工亡”相关政策,应由政府来认定处理;按照法律规定,从1987年《民法通则》颁布时计算,超过了诉讼时效。
认定三:口头承诺未被采信
刘家提供的主要依据是证人田庆株证言,证明动物园曾口头承诺待政策出台后按政策继续补偿。但该证言与当时对该事故的文件档案记录等书证不符,书证优于证言。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张钰珍诉讼请求。
后续:原告要携新证据上诉
宣判后,动物园代理人表示,判决公正合理。刘淑兰的姐姐刘淑芬作为母亲张钰珍的代理人出庭,刘淑芬表示要上诉。刘淑芬告诉记者,她找到了盖有园林局人事处公章的书面证据,上面写着“待政策出台再行按政策进行补偿”,由于合议庭规定的举证时间已过,所以并未对这份证据进行质证,她相信能证明动物园确实许诺过。
事件回放
1973年6月4日,17岁的刘淑兰在北京动物园河马馆轰赶麻雀进入河马兽舍,因正值河马下崽,小淑兰被护崽母河马咬伤昏迷,送到医院10天后不治而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