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骆会欣报道 为了宣传贯彻和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切实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建设部于10月30日召开了《风景名胜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据了解,《条例》对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强化了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首次明确了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矿、修建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等活动。 建设部汪光焘部长就宣传贯彻《条例》和这次会议精神特别强调了三点。 一是全面学习贯彻落实《条例》,站在以人为本的高度加强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对违反《条例》和规划的行为,必须严肃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切实加强对《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领导,通过《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支持,形成合力,引导社会各方面关心、理解、支持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 三是全面推进依法实施风景名胜区管理。各地要坚持依法行政,强化依法治理,实现依法保护,把风景名胜区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提高风景名胜区管理水平,全面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对于《条例》的贯彻实施,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讲了六点要求:一、要处理好保护和开发的关系;二、要加强政府监管,实行风景名胜区的统一管理;三、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四、加强风景名胜区资源利用、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五、要加大对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违法行为的处罚;六、结合贯彻《条例》,深入推进综合整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