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昨天再次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委员认为,为保证业主对所拥有的物业享有知情权,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竣工总平面图等相关资料。为此,草案修改稿中增加规定:“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结构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四、物业管理所需的其他资料。有关人士指出,即使今后发生争议,这些都是业主们维权非常重要的资料证据。
有委员提出,有的业主违规饲养家禽、宠物,影响了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建议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草案修改稿把“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作为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行为之一。
为了能给业主提供更为规范的物管服务,草案修改稿中规定“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等级标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水平,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针对目前客观存在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率低的现象,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首次业主大会在什么条件下召开,成为修改的又一亮点。有委员认为,要求“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不太合理,可能不利保护业主的权益。为此该条修改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或者物业套数达到50%以上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