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吉水县法院宣判了一起“蛇医”治疗毒蛇咬伤而延误最佳治疗时间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邓某、胡某、周某赔偿刘某的家人各项损失的30%即24546元,其余损失原告自行承担。 2005年9月1日晚7时,吉水县文峰镇大库岗村村民刘某被蝮蛇咬伤,先找到乡村医生邓某为其进行拔火罐引流、放血等简单治疗。9时又找到蛇医胡某,胡先用烧酒消过毒的缝衣针在刘某被蛇咬伤部位的周围刺了很多针,刺开了蛇咬伤后封闭的伤口,挤出了一些血,并开了三副中药让刘某煎服。9月2日上午,刘某的病情没有好转,其家人打电话给胡某,胡某又介绍周某为刘某继续治疗。周某给刘某外用了草药后就离开了刘家。9月3日上午,刘某的伤情进一步恶化,家人将其送入永丰县人民医院救治。9月13日,刘某因肾衰竭、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被蛇咬伤后具有立即去医院治疗的条件、能力,但刘某及家人却在被蛇咬伤初期主动找三被告为其治疗,三被告也未收取任何费用,造成错过伤后二小时内用抗蛇毒血清治疗为最佳时机的后果,原告方自己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三被告为刘某采取的治疗措施本身不直接导致刘某死亡,但三被告的措施属治疗不力,使得刘某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三被告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