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5日,来自国内17个城市、30多个小动物保护和救助团体的代表齐聚广州,召开了由亚洲动物基金发起的“首届中国伴侣动物研讨会”;26日上午,在中山大学举行的公民社会与发展讲座上,众人再次围绕“动物福利”、“小动物救助”、“伴侣动物保护立法”等话题展开热烈讨论。
会上,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宋伟博士及海南小动物保护协会的丁素静等“权威人士”认为,虐待动物的行为应该从立法上规定实行监禁3至6个月,并进行高额罚款,或者罚做义工,禁止其再接近动物,其个人的社会信誉也应受到相应的限制……并且,他们还呼吁司法界应该立法禁止宰杀猫狗!
闻此“高见”,我的内心既钦佩,又纳闷!
任何生命都是宝贵的!因此,我们确实应该爱护动物的生命。作为一个“佛门中人”,我平日钟情于素食,一向反对杀生。
然而,假如要从立法的手段去禁止人们宰杀猫狗、禁止宰杀“伴侣动物”,我认为有悖于现实生活习惯,更有悖于社会民意。
首先,何谓“伴侣动物”?难道“伴侣动物”就只能是“猫狗”?
或许,在那些小动物保护协会的“专家”的辞典里,“伴侣动物”就是指猫狗等“
宠物”。但是,给“伴侣动物”下定义、给动物划分“等级”,是谁赋予你们这个权力?你们凭什么就认为猫狗是人类的“伴侣动物”,而鸡鸭鹅等就不是呢?每个人有每个的兴趣,每个人有每个人选择自己的“宠物”的权力,社会上也确实有不少人宠养着猪、鸡、鸭、鹅……甚至还有人把鳄鱼作为自己的“伴侣动物”。
因此,所有的动物都可以是人类的“伴侣动物”,而不应该因为某些人的兴趣意志而将其概念范围“狭义化”。
其次,哪些动物“该杀”?哪些动物“不该杀”?
一直以来,宰杀“宠物猫”或者“宠物狗”,都会受到不少人的指责;但是,这些指责“凶手”残忍的“善人们”,自己却一直在心安理得的吃着猪肉、牛肉、鸡肉等。同样是有生命、有感知的动物,难道“猫狗不该杀”,而猪牛羊鸡鸭鹅等就“该杀”?我们不能吃狗肉,但我们凭什么可以吃鸡鸭鱼肉?猫狗需要人们的爱护,凭什么猪牛羊就得受到“歧视”?天下生灵本无贵贱,所有一切的“贵与贱”、“该杀与不该杀”都只不过是某些人把自己的兴趣意志强加到自然与社会之中罢了。
因此,如果宰杀猫狗要坐牢3至6个月,宰杀猪牛羊等也就同样要接受刑罚了。如此一来,我国的监狱就是再增建两倍,也绝对是“人满为患”,要“提前订位”了。
在当今这个社会,确实存在不少喜欢“喊口号”、喜欢“起哄”的人,自己嘴里嚼着肉,却大声的呼喊“保护动物”。甚至有些人自己吃着“狗肉”,却在一本正经的指责着“虐狗之人”。
如果真要“立法禁止宰杀猫狗”,何不干脆立法“禁止人们吃肉”,让大家都来“吃素”岂不更好?
试问一下那些痛斥“虐待宠物行为”的善良女士:你们有几个没喝过“燕窝”?当“燕窝”端到你的面前时,你会拒而不喝,并痛斥那些采集燕窝的人吗?要知道,采集那鲜血淋漓的“燕窝”的场面,可远比宰杀猫狗残忍得多!
第三,如果立法禁止宰杀猫狗,“野猫野狗”等由谁人管理?
此“野猫野狗”并非指真正野生的猫狗,而是指被人丢弃、无人看养的猫狗。人对人,都会随时间流逝而“见异思迁”;更何况人与动物?再受宠爱的“猫狗”,有朝一日,也有可能被其主人抛弃。
或许,在城市里,“野猫野狗”不多,因为城里不能给它们生存的空间;但在某些农村,却往往会因这些“野猫野狗”的泛滥而成“灾”,轻则扰乱人们的生活,重则危害人们的生命!如果没人敢捕杀这些“野猫野狗”,它们日益庞大的“队伍”由谁管理?按照目前社会慈善的承受能力,是绝对不可能担起这一“艰巨使命”的。
第四,立法不能“背弃”民意。
在这个现实会里,吃狗肉的人(指吃过狗肉的人、想吃狗肉的人、愿意吃狗肉的人)绝对占大多数,吃肉的人就更不用说了。因此,“禁止宰杀猫狗”,是有悖于民意的——最起码在目前的现实社会是如此。
把猫狗视为“宠物”,只不过是少数“贵族”的意愿;在更多的人们眼中,它们就是家畜,与猪牛羊鸡鸭鹅一样,都是人们的经济来源的一部分,就是人们餐桌上的一道菜。
一个
法律的存在价值还得取决于大众。假如这个社会的百分之六十的人们都“违法”,那么这个法律的存在就是一种错误。
我们可以管住自己的嘴,却无权掐住别人的胃!
爱护动物,呵护动物的生命,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