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电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拒绝载客、强行拉客、强行拼载、途中甩客或故意绕道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可暂扣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20日至30日,情节严重的,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面临大修,其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有关部门希望市民能提出意见和建议。
因故确需绕道应向乘客说明
草案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这样两项内容:“按照乘客指定的地点,选择最合理的路线行驶,因故确需绕道的,应向乘客说明理由,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他人;在交接班时段内选择与交接班方向、地点同向的乘客同向载客时,应当按规定使用交接班指示牌。
所谓交接班时段同向载客,指出租汽车经营者,除晚高峰时段(每天17时至19时)外,自行确定固定的交接班方向、地点、时间,经向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备案后,允许出租车经营者在交接班时段内使用交接班指示牌,选择与交接班方向、地点同向顺路载客,并接受乘客监督。
乘坐出租车不得携带宠物
草案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乘客在乘坐客运出租汽车时,应当遵守的规定”,其中包括: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超重、超宽的物品;不得携带宠物和其他污损车内卫生的物品;醉酒者和精神疾病患者乘车应当有成年同行人陪乘;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揿动计价器,不得损坏车内设施;不得乱扔废弃物,不得吸烟;配合驾驶员办理出城登记手续。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乘客不遵守前款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中断营运服务。乘客损坏或污损车内设施的,应当予以赔偿。
经营权满两年后方可转让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应当在取得经营权满两年后方可转让。
受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条件。转让双方应当按有关规定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同时还规定,不得在车辆上设置营业性广告,设置公益性广告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不得在核定营运区域外揽客
未取得本市车辆营运证的客运出租汽车,不得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本市客运出租汽车实行区域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核定营运区域外的异地营运活动。
草案规定,“客运出租汽车自核定营运区域载客至营运区域外时,可以自目的地载客顺路返回核定营运区域,但不得在核定营运区域外以滞留、绕道等方式招揽乘客从事营运活动。”
新闻附件
1990年9月,杭州市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6年6月对条例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04年7月对条例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而《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是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2006年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